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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1 点击: 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身患重症的学生提供及时有效、力所能及的帮助,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设立“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相关保险之外的救助扶持。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切实维护基金设立人、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救助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基金的来源

(一)学校从学生困难补助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募捐所得;

(三)利息所得;

(四)其它列入基金来源的合法所得。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基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学工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校医院、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修订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决定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代表学校接受用于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的捐赠;

(四)负责大型募集和捐赠活动的宣传、组织和策划工作;

(五)定期公布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解释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七)保持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募捐部分)的增值;

(八)学校授权的其它工作职能。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奖励与资助中心。

第八条 本基金实行专用帐户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依规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本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虚假申报、越权审批、徇私舞弊、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学校将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基金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全校师生员工和校内外捐赠人的共同监督。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困难补助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接受校内外关于救助本科生重大疾病的各类捐赠。捐赠联系方式如下:

(一)实地捐赠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工作处服务大厅

(二)邮政汇款

湖北省武汉市鲁磨路388号;邮政编码:43007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工作处(请注明“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

(三)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东湖开发区支行(104521003300

开户名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银行账号:813405008008091001

第十三条 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特定的救助对象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基金捐赠,用于对不特定的患病学生提供救助。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申请向提供大额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开具书面捐赠证明。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支持通过合法、适当的形式向校内外募集资金,并依法对募集行为行使管理权力。

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患病学生或其所在班级、团支部、社团等学生组织向学生所在学院(课部)提出募捐申请,填写《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募集申请表》,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报告;

(二)接收申请的学院(课部)对申请事由进行审核和查实,对符合条件,确需开展募捐的,报请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经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审核后,可开展募捐活动。涉及向校外募捐的,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依申请向募捐活动的组织者开具募捐活动证明;

(四)募捐活动一般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患病学生所在学院(课部)、班级、团支部或者社团组织开展;确有需要的,也可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自行组织开展;

(五)募捐遵循自愿原则,组织者应当以适当形式明确告知捐赠人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六)募捐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当将所募资金的数额、来源、捐赠人的要求等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连同所募集的资金一并交至基金管理办公室;

(七)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所募集的资金纳入基金账户统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优先考虑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身患下列重大疾病,经相关保险赔付后,仍存在较大医疗开支缺口无力支付的,可以申请本基金救助。

(一)恶性肿瘤(癌症)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二)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十三)瘫痪——永久完全

(十四)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十五)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六)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七)严重帕金森病

(十八)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二十一)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二)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四)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五)严重疾病晚期

(二十六)患其它新型严重疾病,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应当救助

第十八条 因自伤自残行为造成的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基金的救助范围。

第十九条 本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患病学生(或直系亲属)或其辅导员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填写《本科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治疗地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收支明细和医疗收据等书面材料;

(二)申请救助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申请救助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多次申请救助的,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核准的数额提取救助资金,并根据医疗进程逐笔支付;

(四)获得救助的患病学生(或直系亲属)应当在领取救助资金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书面收款证明和相关票据。

第二十条 捐赠人在捐赠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救助对象的,捐赠金额可以全部用于该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患病学生除去各种保险等赔付后,学生自承担金额须高于保险等赔付后所花费金额的50%,无书面指定的救助对象,每名学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救助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两万伍千元(含慰问金)。

第二十二条 救助资金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偿付

(一)同学、老师或学校有关部门先期垫付的有关医疗费用;

(二)因采取送医、抢救等紧急手段而发生的医疗开支;

(三)一般、常规的医疗开支。

第二十三条 治疗终止后,救助资金仍有剩余的,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继续用于其他学生的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金和困难补助不得同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