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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学院德育工作组 日期:2014-09-21 点击: 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审批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管理办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是学校学位委员会。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五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述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品行端正。

(三)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准与毕业,并且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0及以上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

(四)通过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或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及专业学位课程,且论文答辩通过的成人教育本科生。

(五)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肄业生。

(二)虽获得毕业证书,但是学分绩点未达到1.80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

(三)在校期间因课程考核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七条 因课程考核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前处分解除,能达到毕业要求,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0,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历、学位申请表》,上报所在学院。

(二)学院(含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门根据毕业生修读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通过情况和本办法授予学士学位其他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学院复审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汇编成册,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材料上报省学位办,经省学位办批准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由主管校长代表学位评定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经审查通过后的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材料送学工处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学位证书的发放及上报省学位办备案等工作。

第九条 在教务处上报学位委员会会议之前无考核成绩,但在会议召开后(仅限当年)取得考核成绩者;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学院审核后上报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以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查通过的方式对其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全日制统招的应届毕业生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今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生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近两年内达到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以湖北省学位办当年审批为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颁发后,如有损坏或者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